7. 新版强制性标准已实施、旧版已作废,但客户要求一定要按旧版标准检测。请问是否可按旧版标准检测并出具盖CMA章的报告?

答:不可按旧版标准检测出具盖CMA章的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RB/T  214—20174.5.14规定,当客户建议的方法不适合或已过期时应通知客户。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于2020年3月11日发出的《关于新旧标准换版保留旧标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问题的函》指出,为了便于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满足相关执法监督需要,允许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能力附表中保留或者依监督抽查文件申请扩增旧标准,相关扩项程序可依标准变更情形适当简化。但该函规定只适用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检测,不适用于一般委托检验检测。

8.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允许分包检验检测项目,那么对于分包项目 有没有比例限制要求?

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 验检测机构的同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对分包比例没有要求,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规定,分包比例较大(超过30%)属于需要提请资质认定部门关注的事项。

9.请问是否可以以某工程有限公司试验检测中心的名义申请独立的检验检测机构资

质认定资质?(注:该工程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试验检测中心为其设立的企业内 部组织机构。)

答:《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规定:“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从业规定。”

10. 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中,允许将检验检测项目分包给没有CMA 资质但是有 能力和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吗?

答:不允许。《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其中,“条件”是指检验检测机构获得资质认定等条件;“能力”

是指具备实际承担并完成相应检验检测业务的能力,且该能力被列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

11 .  CNAS 认可的实验室从事计量校准,其行为是否适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 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 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因此,从事计量校准不在资质认定范围之内,不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12 .请问:申请资质认定扩项及标准变更之后,现场评审已经通过,但新的证书还没 有发下来;这时可以对新扩项的项目先进行试验,等证书发下来之后再出具检测 报告吗?

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因此,申请资质认定扩项及标准变更之后、现 场评审已经通过、新的证书还没有发下来时,可以出具报告但不能使CMA 志,并应注明“检测结果仅供内部参考、对社会不具有证明作用”;须在新证书 发下来之后再出具有CMA标志的检测报告。

来源:《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800问》

文章来源网络,由中测校准平台总结发布,供业内读者参考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