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求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3月14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推动集贸市场落实计量主体责任,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提升市场诚信计量整体水平,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3月14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lsfz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附件:

1.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

2.关于《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2月13日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4号)要求,强化集贸市场诚信计量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对集贸市场开展的诚信计量评价活动及其结果的管理。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集贸市场的诚信计量评价工作,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规范执行。

二、评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6.《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评价内容

对集贸市场开展诚信计量评价工作,是对其计量管理水平以及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计量行为规范性等是否符合计量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管理要求所进行的综合评价和确认。

评价旨在推动集贸市场主办者落实主体责任,并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诚信计量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手段。

诚信计量评价指标由基础管理、器具管理、行为规范、纠纷处理、创新引领等核心维度构成,具体指标应量化、可操作。指标权重可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

(一)基础管理指标。主要评价集贸市场主办者履行《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义务情况,重点包括:

1.计量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2.计量管理人员配备、培训及履职情况;

3.经营者计量信息核验、更新及公示情况;

4.计量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情况;

5.入场经营协议中计量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约定情况;

6.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备案及动态管理情况;

7.诚信计量自我承诺活动的组织与公示情况;

8.信用风险分类情况。

(二)器具管理指标。主要评价计量器具的合规性与可靠性,重点包括:

1.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按期检定率及合格率;

2.公平秤等复核计量器具的设置位置显著性、便捷性及管理维护状况;

3.集贸市场内禁止使用作弊秤、不合格秤、超期未检秤等违规计量器具的管控成效;

(三)行为规范指标。主要评价经营者遵守《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况,重点包括:

1.经营者使用合规计量器具的比例;

2.经营者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情况;

3.经营者交易时明示计量过程、量值及复核配合情况;

4.经营者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情况;

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抽查合格率;

6.现场称重零售商品计量偏差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比例;

7.是否存在使用作弊器具、破坏准确度、伪造数据等严重违法行为。

(四)纠纷处理指标。主要评价计量投诉举报处理效能,重点包括:

1.集贸市场主办者设立并公示便捷投诉渠道情况;

2.集贸市场主办者对场内计量纠纷的先行受理、初步调解效率;

3.集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计量纠纷、违法案件及舆情应对情况;

4.适用《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赔偿机制执行情况。

(五)创新引领指标。主要评价要评价集贸市场在诚信计量工作中,通过创新性举措提升计量管理水平、优化消费者体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情况。重点包括:

1.集贸市场或场内经营者党组织建设情况;

2.党组织在诚信计量工作中的引领作用情况;

3.为场内经营者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情况;

4.设立民生计量服务站情况。

四、评价流程

(一)提出申请

集贸市场主办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要求,通过指定平台或渠道提交评价申请。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可根据监管需要,主动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二)组织实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受委托的评价实施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或下达评价任务后,组建评价组,开展评价工作。

1.成立评价组

评价组成员应熟悉计量法律法规和集贸市场管理。委托第三方实施的,评价组成员应具备相应专业能力。评价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至少2名。评价组应保证评价工作的真实性、公正性,对评价结果负责。

2.开展评价

1)评价组根据本规范及评分细则(见附件1),通过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器具抽检、人员访谈等方式对被评集贸市场进行综合评价。
2)评价组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可要求被评集贸市场补充材料。
    3)评价组将评价报告及有关材料上报市场监管部门。

3.结果异议处理

被评集贸市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价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评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受委托机构提出书面申辩。相关单位应当组织复核,复核人员一般不出自原评价组。

(三)确认及公布结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评价报告及结论进行审核确认。通过审核的,确定最终评价等级(ABCD级),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诚信计量评价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对新设立或发生重大计量问题的集贸市场,可适时开展专项评价。重大计量问题包括本集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因计量作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被行政处罚等。

五、评价等级及结果运用

(一)评价等级

根据评分细则(见附件)开展综合评价,将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等级划分为四级:

1.A级:得分≥90分。计量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器具管理规范,经营者行为诚信度高,纠纷处理及时有效,创新引领突出,无严重计量违法行为;

2.B级:80分≤得分<90分。计量管理基本规范,器具管理符合要求,经营者行为总体诚信,能较好处理纠纷,创新引领较突出;

3.C级:60分≤得分<80分。计量管理存在不足但基本达标,器具管理有疏漏但能整改,经营者行为偶有轻微违规,纠纷处理效率有待提高;

4.D级:得分<60分。计量管理混乱,存在较多不合格器具或作弊行为,经营者计量失信问题突出,纠纷频发且处理不力,或发生重大计量违法案件。

(二)结果运用

1.分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集贸市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

1A级:以自我管理、信用承诺为主,减少日常检查频次,在政策扶持、宣传推广等方面给予激励。鼓励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B级:实施常规监管,加强指导服务,督促持续改进。

3C级: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限期整改存在问题。

4D级:列为严格监管对象,高频次、高强度监督检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行为,责令其主办者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须重新评价,直至达到合格(C级)以上标准。

2.主办者应用。集贸市场主办者应将评价结果纳入对场内经营者的日常管理、考核与奖惩体系。

3.强化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市场监管总局在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评定为A级的范围内,形成若干向全国复制推广应用的诚信计量优秀案例。

六、纪律要求

诚信计量评价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而开展的行政管理活动,不是评比达标、创建示范等考核评优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异化为面向市场的创建、评比、评选活动,不得以评价结果进行地区或市场排名。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牟取利益,不得向集贸市场或场内经营者收取评价费用、咨询费、服务费,或变相摊牌、搭车收费。评价工作应注重实效,简化流程,不得干扰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切实为基层和市场减负。

附件:

1.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规范评分细则

2.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申请书